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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后驾车撞到杂物身亡 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

来源:半岛综合官网入口    发布时间:2024-12-28 20:46:23

  陈某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,撞上道路南侧的水泥地面,导致陈某军摔倒受伤,但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事故发生后,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勘验,认为是单方事故。此外,陈某军的亲属拒绝尸检,因此交警部门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。另查明,事发路段位于涟水县大东镇大东居委会刘庄组境内,镇政府南侧。2011年左右建成,作为原苏327线与镇内其他道路的短距离连接线,并设置路灯,方便镇内居民通行。这条路南北宽8米。事发路段南侧堆放着建筑垃圾,占据路面约2米。两层楼散落在废墟上。陈某军开着一辆电动车,撞上了西侧的一层楼。据此,死者陈某军家属将镇政府诉至法院,称被告对其铺设的道路疏于管理,导致陈某军撞上道路南侧水泥地面死亡的交通事故。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失费、交通费等共计369840元。被告大东镇政府辩称,事发道路是群众集资、交通局补贴部分资金修建的。这条路与其无关,请求法院驳回原审请求。

  庭审中,原被告与被告对事发道路管理人的说法不一,对其主张均未提供对应证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六条第一款“公路按照在路网中的位置分为国道、省道、县道、乡道”,第八条第三款规定“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”。根据公路划分的有关标准,乡道是指主要为乡(镇)、村经济、文化、行政服务的公路,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公路,连接乡、镇与外界的公路。本案路段位于被告镇政府所在的中心区。路段较短,主要连接交通干道和镇道,方便镇居民通行。所以作为一条主要服务于城镇居民的公路,并没有规划为县道及以上,应该认定为乡道。根据法律规定,被告镇政府应履行相应的维护管理职责。镇政府虽然辩称资金是人民集资交通局出资,但并没提供相应的证据,而且即使有这样的事实,也只是公路资金的来源,并没改变公路的性质和管理权属。因此,被告镇政府应依法履行该道路的管理职责。

  (2)政府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者,是否应该承担本案中陈某军死亡造成的损失?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抛撒妨碍通行的物品,造成他人损害的,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”。这里的有关单位或个人,是指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交通物品的单位或个人,以及负责管理这条道路的单位或个人。因其阻碍交通或者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行为,发生侵犯权利的行为,其有过错,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,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。本案中,侵犯权利的行为是由路面堆放的楼板引起的,原、被告双方都无法确定是谁堆放了楼板。因此,道路管理人即涟水县大东镇人民政府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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